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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实现中国梦与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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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此来进行调整和改革。

1.个税最高税率降低到30%

以劳动者个人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将快速增长。一是随着人力资本的积累,劳动者智能和技术的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资本要素的价格相对会越来越低,而劳动力的价格相对会越来越高,劳动创造的财富比重越来越大,其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未来从劳动创造和分配财富活动征税的税基规模会越来越大。二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征收的社保基金扩大覆盖面和提高水平,加之劳动力工资水平越来越高,社保按照工资水平计提,社保费改税,社保税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三是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丰富的人力资源大国,税源基础与人口相对较少、资本密集、资源丰富的国家不同,随着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规模的增加,税收来源更多地为劳动创造财富的领域。因此,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将是未来最主要增长的税源领域。

不宜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起征点太多。目前,有学者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的3500元起征点,到8000元,甚至到10000元。我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有利于减轻居民的负担。但是,提高太多,是不正确的。一是随着资本相对收益率的不断下降和劳动收益率的不断上升,如果征税仍然偏重于资本,而象征性地对劳动征税,面对未来庞大的公共服务需要,税源会相对枯竭;二是与农民收入相比,与城镇中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水平相比,目前的起征点已经不低,因此,我认为,个税起征点上调不宜太高。

应当将个人所得最高边际累进税率,从目前的45%降低到30%。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贾康指出,我国45%税率(我国现行税率为5%—45%,共分9级)实际收到的税款几乎为零。为什么这样低呢,我认为,一是征税基础、技术、手段和纳税观念等方面,还缺乏条件;二是税率太高,加上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复征税,对于业主和劳动者纳税成本太高,而其漏税风险成本远小于偷税漏税被罚成本。因此,我认为,不如将个人所得税最高纳税税率降低到30%,完善征税环境和条件,并且严格征收,对于漏税者严惩不贷。这样,偷漏税率会下降,征税额会上升。

个人所得最高税率多少合适,许多专家也进行过研究。他们认为,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高、税入多的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也极为丰厚。如欧洲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超过50%,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包办了个人“从摇篮到墓地”的各种福利,如终身公费医疗、从小学直到大学的公费教育、全民退休计划等。另一些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信奉“小政府”理论,提供的个人福利比较少,没有公费医疗也没有公费的大学教育,其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应较低,最高税率为33%。“这样一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最高为45%,即使降到40%,也还比美国高出一大块。”因此,我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应当比美国33%稍微低一些,定在30%较为合适。

2.开征财产税

1978年以来,在结构和体制双转型中的中国,不论是依靠辛勤工作和合法经营积累的财富,还是依靠政策漏洞、计划与市场双轨,甚至走私等途径进行的财富积累,炒股炒汇炒地企业改制上市等积累的财富,党政公务及行政事业工作人员灰色收入积累的财富,……总之,实事求是地讲,中国社会今天少数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者和居民积累的财富也会越来越多。一是财富的积累有马太效应。越是财富积累早,越是财富积累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财富会越积越多。比如,有一部分居民很早将住宅作为资产投资,越早价格越低;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在涨价,使其财富资产增多。而且,他们还可以投资出售,再投资再出售,逐步地积累住宅和其他资产财富。而有一部分居民,因收入较低,总是希望住宅价格再降低一些,而住宅的价格却越来越高,最后或者背负很高的债务,以很高的价格买了住宅,或者根本就买不起住宅了。二是积累的资产可以进行再投资,获得红利收入。可以将住宅作为出租资产,收取房租而食利,使这部分居民进入用资产积累资产,使得富裕的居民财富越来越多。

房屋是居民不动产财富的一个最大项目。若不提早防范,导致中国两极分化,将会从住宅资产的积累和集中开始。从目前居民和农民工的房价收入比看,已经分别超过8和22,从需要住宅的居民看,城市中有85%的家庭已经没有购买住房的能力了。如果以后,在中国城市中15%—20%的有许多房屋资产的家庭,将住宅租给80%—85%的家庭居住。并且,前者依靠出租房屋资产食利,后者将工作报酬的30%交给前者,实际上就形成了有财产和无财产,食利和被食利的两个阶级。有人认为,土地的集中会导致两极分化。实际上,如果一户农民,耕种90亩地,每亩收益200元人民币,年收入仅18000元,每个劳动力仅9000元,每月收入仅750元;而一个城市家庭,如果有十套房屋,每套每个月租金2500元,一年全部租金为30万元,是拥有90亩地农民年收入的17倍!到底是农村的土地集中会导致两极分化,还是城市中住宅资产的集中会导致两极分化,答案显而易见。因此,如果不对居民的财产进行征税,一方面,大量的税源会流失,另一方面,结果必然是两极分化。

前几年曾经讨论过私营企业家们的原罪话题,有的学者,包括相当比例的舆论认为,一些企业家包括一些非企业家家庭财富的原始积累,不是辛勤工作和合法经营所得,而是灰色领域,甚至是黑色领域中的收入,应当追究他们的发家致富的原罪。从道理上看,我认为应当加以追究。但实际上,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包括建国初,我们都用过打土豪、分田地、分财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革命斗争的办法,来均贫富。我们今天还能用这种办法吗?从务实的角度讲,从现代法治社会讲,我认为是不可取的,也是行不通的。一是过去法律、体制不完善,一些财富的积累,说不清楚是违法,还是合法;二是许多财富进入了投资,进入了企业的经营,如果大规模查抄,必然会影响许多企业的正常运行,给生产、就业、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三是许多灰色和地下收入,清查成本很高,耗时很长,事情错综复杂,会形成一次革命运动,还会伤及许多无辜。我认为,在多种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共产党人要学会用经济和法制的手段,以和平的方式,以社会震动最小的途径,防止财富的两极分化和收入的贫富不均。

显然,在税收结构方面,要开征一般和累进的财产税,需要清查和登记财产,并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和个人财产处置行为设计不同的税种。(1)财产清查和登记。第一阶段,不论财产来源,不论普通公民,还是党政和行政性事业公务员及职员,国家在第一阶段,对家庭的不动产、存款等进行登记,对年收入进行纪录,并且对个人进行保密;第二阶段,对于官员及其家庭财产,在时机成熟时,平稳地进行公开。(2)财产税分为三类:一是对房产征税,对每人使用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每年按照房屋市价的0.5%征收房产税;对于超过35平方米到70平方米的,征收1%的房产税;对超过70平方米到100平方米以内的,征收1.5%的房产税;对10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的,征收2%的房产税;对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征收3%的房产税。房产税的开征,将非常有力地抑制多套房的集中和积累,增加房屋的有效供给,抑制房屋的投机性需求,平抑房价,减少房屋建设所需要的土地,而且,是防止城市居民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的最重要机制。二是对财产赠予和遗产征税,当事人除非是捐助,否则,将财产赠予和转移给相关人或者继承人时,分别征收35%的赠予税和55%的遗产税。财产捐助公益事业的,可实行免税。三是对存款资产等,征收利息等不同形式的财产税。

3.开征资源税和环境税,并提高其比例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水平少的国家。资源稀缺,使资源的相对价格会越来越高;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矿产等资源归国家所有。因此,许多资源在中国带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国家对稀缺资源,对特许生产和使用稀缺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定程度,并且因稀缺程度征收税率越来越高的资源税。

中国还是一个人口密度很大,环境容量狭窄有限的国家。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为了约束法人和自然人向公共环境排污和过度使用公共环境的行为,并且节约使用环境资源,必须开征环境(包括空间)使用税,特别是向环境排放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环境(包括空间)使用税、碳排放税及排污税。

首先,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

其次,改革资源税结构。一是扩大资源征税范围。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二是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将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改为资源税,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再次,开征保护资源环境和鼓励节约的消费税。一是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总结起来,政府收入结构上费归税,在税收结构上,一是逐步降低向创业、投资和企业经营征收税的比重;二是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提高和人力资本的不断积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三是对财产开征税收,提高房产税、遗产税、财产赠予税等税的比率;四是考虑中国资源稀缺和环境容量拥挤的现实,调整和开征资源和环境税,并将其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上。真正形成一个税源合理、鼓励创业、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公平的税收结构。

在税收体制上需要的改革是:要从主要向企业及资本要素征税,改革为向企业及资本要素和劳动者的劳动要素征税并重;要从主要向生产和服务征税,改革为向行为(如节约或者浪费,保护或者污染行为)征税;要主要从企业往来环节征税,改革为在流通,甚至是零售环节征税;要从主要以企业为对象征税,改革为企业生产服务与居民家庭财富征税并重;要从目前的有法人帐户和现金流的渠道征税,改革为帐目征税和个人收入申报征税相结合。也需要居民身份、驾照、护照、收入记录、社会保险、银行帐户和往来、控制现金交易、房产登记、信用和纳税纪录、收入和财产监控、偷漏税举报和记录等一系列配套和互联的制度设计、建立和实施。

为了扭转只确保政府收入增长,不确保居民收入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快于居民收入增长,投资与消费失衡的趋势,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在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上限按照经济景气的不同,最好在GDP总额的30%以内为宜;并且适当降低目前较高的企业,特别是微型和中小企业的综合税费负担水平。因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造成的缺口,如前所述的,应当以调整税收结构的方式,即增加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销售税等税种的征收来弥补。

二、政府支出体制的改革(上)

中国梦有一个重要部分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即公共服务的获取,社会保障的完善,以及安全服务等。这些都需要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而政府支出体制也需要随之完善,这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体制在支出方面的改革任务是,将政府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的比例降低,按照现代国家预算体制将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分开,支出结构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并且将发票报销制改革为预算拨付及事务核销制。

(一)预算体制与编制体制联动改革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 "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2003年3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参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讨论时说,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都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进黄宗羲定律怪圈。并郑重表示,共产党人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

2007年,政府党政公务和行政性事业支出的比例,已经达到政府实际全部支出的44%,高于许多国家行政公务开支比例一倍以上。实际上,我们没有摆脱“财政养人→养人收费→收费养更多的人”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必须要将财政支出体制与编制体制改革联动,否则,单独的行政体制改革,或者财政体制改革,都会变成未来机构和人员的大膨胀,最后还是陷入“精简→膨胀→更难的再精简→更大程度的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

最重要的是,万费归税,行政、执法与收费罚款和部门利益相分离,政府的议事、行政、执行、执法等机构,一定是财政拨款供养;特别少量的处罚收入,直接进入国库,与行政、执行和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办公、工资、福利等利益绝对无关;设置和建立机构和增加供养人员,事先应当征询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无财政拨款的,党委不得动议研究建立机构和讨论任职领导,组织部不得提名和考察机构领导,编制部门不得给机构和人员编制,人事部门不得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政府不得供养无财政拨款的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以及政府与事业临时雇员。目前的问题是,政府许多行政、执行、执法等机构,如质监、交通行政、卫生防疫、城管、环保、海事、公路、人事、银监、保监等,甚至像公检法这样的机构,财政都不足额拨款;有的一点都不拨款,而是给收费的政策;许多机构虽然收支两条线,但是,潜规则上实行“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的体制。于是,有的政府单位,财政不但不拨款,而且还要从中超收和分成一些;有的财政拨款一点,让它们收费和罚款补充其经费不足的差额。就是一个政府机构中,有吃财政拨款饭的人员,也有吃收费和罚款饭的人员;有的本来就是政府机构,为了收费和罚款,有意设置成行政性事业单位,让它们去收费。现在,几乎到了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机构不收费的,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时,在制定自己的部门条例时,绞尽脑汁巧立名目,设置收费和罚款条款,或者要么就是通过办班、考试敛财,要么通过发放资格、许可证等收费,要么通过已经收了贷款投资好几倍钱的公路来强行收费。公权和部门及公务人员私利相结合,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商业化和公司化,已经成了中国行政、执行和执法的重要特征。因此,不能再延续设机构、不给钱、给收费和罚款政策的模式,一定要在大部制改革的同时,清理和废除绝大部分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项目,废除财政“收支两条线”体制,将“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视为公权腐败来严格禁止和问责。

(二)财政一般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相分离

中国财政,过去在经济建设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下,把相当多的财力用于经济建设,非建设性的公共服务领域投入不足,公共服务资源缺乏,大部分财力还没有用到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我国近年财政预算内支出中经济建设的比例为1/4左右,如果包括用各类预算外基金、土地收入和政府预算外变相借款筹资而形成的建设项目支出,建设支出的实际比例更高。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过多,也是宏观经济中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调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预算改革中,需要将中央财政发行债券收入,不再用于补充经常性预算,调整用途,并仅仅用于项目建设。如前所述,各级政府的建设项目用发行债券来筹集所需资金,一般性预算中只列付息项目。

二、政府支出体制的改革(中)

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和重大设备采购,一般有这样一些特征,表现为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量大;与日常行政公务开支相比,表现为非常规性,有的年度建设项目多,有的年度建设项目少,年度与年度之间开支不均衡;由于财政收入一般表现为稳定均衡增长性,而建设项目又是年度之间不均衡支出,如果将公共设施建设作为常规支出,则年度之间财政预算很难平衡。因此,需要将各级政府的建设预算和经常性预算分离。(1)政府所有的公共建设项目,都以发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单独编制本级建设项目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财政经常性预算中设置付息科目相对应,一个阶段的借债建设规模,受这一阶段财政付息能力的制约,对于中西部地区,财政在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其项目建设付息部分的支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其通行的做法是,地方政府的建设项目,其资金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而其付息则列入政府预算,这样财政支出在年度之间就被均匀化了。(2)规范发债程序和机制。首先,需要建设的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财政部门提出预算和发债的动议,提交人大讨论。人大或者否决,或者予以通过。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在人大要进行各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听证会听证,听证会有权否决、修改和通过。一些特别重大的借款项目,还需要州或者市县镇的公民投票公决。其次,再由中立的资信评级机构对政府的信用进行评级,包括政府的收入、债务、赤字等情况,政府未来的收入和还款能力预测,政府过去付息的行为等。以此给政府所发的债券以信用评级。再后由政府委托券商通过银行发行政府债券。(3)对于建设发债进行宏观控制。考虑到中国的共和制政体,地方政府的发债要由上级发改委审批。主要标准是,不能超过规定的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债务比例线和债务余额当年财政收入比例线,还要考虑未来的财政收入增长点和付息能力。(4)规定建设项目前置论证和核准的程序、机制和时间。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前的各有关部门的论证和评价,需要前置,并按照论证内容的简易和复杂程度,规定法定的时间限制,以避免预算已经批准,但各部门论证和评价历经一到两年而不能开工建设的情况发生;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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